中国教育部是不是行政机关?
1985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和1993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 “国家机构” (第2条) 、“行政主体”(第64条第3款) 、“行政机关”(第70条) 。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010年的《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到,要建立中国特色教育法治体系。在2016年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纲要》中也提到了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第一章第二十五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第二章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三章第五十三条); “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 “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第六章第九十一条)等等。可见立法和行政文件都明确强调了教育部门作为机关的法律身份。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教育局属于政府机关,但在学校管理方面并没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而是仍然实行地方政府领导下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学校体制。所以教育局作为政府机关的身份在学校管理领域并不能直接体现出来。 这和工商局的情况类似。虽然工商局也是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但是其对于工商管理的执法权限受到当地政府的限制(比如罚款额度等)。所以在具体事务操作层面,工商局也要和地方人民政府上下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