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算是移民的一种吗?
“避难”是法定术语,指个人因为某种理由不能或不宜在居住国继续居留而被迫迁往他国的行为。 狭义的避难指个人因无法在一定国籍的国境内合法居留、有遭受驱逐或制裁的危险,并且考虑到自己本人或者配偶和子女面临的不合理且危及生命的危险而前往他国寻求庇护的。广义的避难还包括为了在其他国家长期居留和获取该国的公民身份,以非移民签证进入该国后滞留不归或被驱逐出境后又再度申请入境的情况。 广义上的“避难”既包括政治避难(由政治原因导致),也包括经济避难(因难以获得足够收入维持生计而导致的避难)甚至社会避难(因受到欺凌或排挤而寻求另一环境定居)等。 但这些不同的“避难”情形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迫使当事人离开其本国领土并向他国提出避难申请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理论上说,所有上述情形都属于《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国际移民”范畴。但是,实践中通常只将出于政治原因的逃避(即政治避难)行为纳入这一概念之中。
至于其他类型(如经济上或社会上原因的逃避)则一般属于“非法移民”的范畴。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人们常常使用“非法移民”一词来专门指称那些出于经济原因而避难的外国人,但在严格意义上,“非法移民”的概念并不包含对“移民目的”的限定(比如并没有表示“故意”或“出于某一特定目的”的意思);“非法移民”也可以理解为是指那些在申请移民时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方式取得移民签证的人。从语言表述的角度来看,“非法移民”与“避难”一样都泛指一切非自愿跨境移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