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代大学交学费吗?
以前,无论哪一代人,要想上大学都得缴纳一定的学杂费。但是在1966年前后,大学竟然不要学费了。“大学五年,我不但没花钱,还挣了点钱寄回家里。”在北京某大学化学系就读的张永军说,“当时的口号是,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革命服务,大学学生要放下架子,深入群众,与工农相结合,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
实际上,从1958年起,国内大学就试点取消学费。那时的大纲规定:学生上大学不必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国家每月还发给学生生活费等。但这个“无需缴纳学费”的政策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大多数学校仍收学费,并以此为教育经费主要来源。
1966年夏,“文化大革命”开始,全国整顿教育,取消考大学统一考试,上什么大学都无须考试,更别提缴纳学费了。1970年秋,中宣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自1971年起,高等学校在校生一律不交学费。通知说:“交学费与不交学费的学校学生都是阶级成分不同的两级分化。取消交学费制度有利于把阶级斗争方针明确地落实到教育战线。”这一交学费至1989年,历经19年未变。
“1985年我国教育费用占中央预算的17.4%,至1992年上升为23.6%。从1985至1992年,教育费增长6.1倍,平均每年增长9.2%;而同一期间,国家财政总支出平均只增长5.6%。在这种情况下,教育费占中央预算的比重不得不提高。”1992年10月,原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晓瑞在第九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预备会议上说,“高校收费的“大锅饭“必须改变。”
1993年2月,原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国家教委机关所属单位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情况下,国办学校可对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学生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学校可制订相关规定,对贫困学生给予优惠或减免学杂费。”
1994年2月,北京大学在北京晚报上刊出征稿启事,希望得到社会力量资助,解决贫困学生的学费问题。这是中国重点大学首次公开向社会求助解决贫困生学费问题。当月,北京教委成立了北京市勤工助学中心,组织大学生参加家教、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勤工助学,解决贫困生学费问题,同时也接受社会的捐助。
199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国家教委等部门提出调整国家教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行政经费编制意见的函》,要求:国家教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国家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委所属事业单位,自1995年起,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管理,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求平衡。
1995年5月,国家教委财务司发通知,“为了支持地方开展改善贫困地区教学条件活动,鼓励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支持贫困地区教育,国家教委将对出资1000万元以上,并对非贫困地区教育资助10%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当月,国家教委主任袁纯清在第九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说:“教育投资要调动两个积极性,一个是中央政府的积极性,另一个是地方的积极性。教育经费要实行分级投入、分级管理的体制。”
1995年6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建立高等学校筹资金监督指导机制的通知》,要求:建立企业、社会捐赠资金监督指导机制,目的是保证捐赠资金的使用符合它的受益主体和宗旨,同时又要体现政策,促进教育体制和经济调整体制改革。
199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综合国力决策的指导意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出:“保证财政预算内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总收入的增长,并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继续鼓励社会各方面的投资。扩大教育券的试点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教育支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切实加大学校教育投入,逐步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和实行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1995年7月14日,原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出《关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开展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现行法律和章程范围内,允许教育部直属高校以资产量化方式,经有关部门批准,从校办企业中按劳动力退出机制将富余人员向社会转移。”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1995年9月,国家教委主任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袁纯清在第八次党代会提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教师聘任制。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和“双向选择、自谋职业、回归社会、自行择业”的原则,在全社会公开招考教师,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破除了中小学教师终身制和吃皇粮的铁饭碗,为建立合格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打开了通道。”
1996年6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定:“有步骤地解决好教师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适应的问题,认真清理和解决职称、工资之间的关系,以激发教师积极性。”
1997年2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国家教育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实现预算定额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教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经贸委、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1997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转制后国家经贸委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1997年12月份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度,切实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