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权利是什么?
在北美大陆,自由民权运动的发源地是美国的波士顿,而不是加拿大的多伦多或魁北克市。1837年,加拿大和美国爆发了一两场叛乱,反对英国总督和殖民主义,这些叛乱被英国镇压了下去并迅速平息。但这场动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使加拿大人认为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而非英国的附庸,并因此获得了"主权国家(sovereign nation)”的称号。
虽然当时的加拿大还远不是一个真正独立自主的国家,但它已经走在通往完全自主的道路上了。 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由英属北美四大省份组成——安大略省、魁北克省、新不伦瑞克省和爱德华王子岛。它们组成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加拿大联邦政府。这一年的《英属北美条约》规定,四省享有平等的权利,每个省都有代表加入帝国议会,而帝国议会的决议对各省具有约束力。 换句话说,从1867年开始,加拿大人以比一个独立国家更低的价格,享受到了与一个大帝国共享资源和政策的待遇。
1945年以后,随着盟国在二战中逐渐征服欧洲,加拿大开始寻求摆脱英属殖民地的身份,正式成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地位。1965年之前,加拿大一直保留着最后一块海外殖民地,即圭亚那。但随着英王任命加拿大总理莱斯·里普森为圭亚那总督并委以重任,加拿大终于完成了从殖民地向现代国家的转型。至此,“主权的加拿大人”(Sovereign Canadian)的概念最终得到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