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为什么有两种语言和制度?
因为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第一、第二大致使民族,英裔和法裔分别占据了加拿大20%和23%的人口,并且两种族群大多集中居住在加拿大的东部和西部。 因此很多在加拿大生活过的小伙伴都会发现,不论是城市还是乡镇,甚至荒郊野岭,总会有一个标记着“L’ÉTAPE”(法语)或者“THE TROUGH”(英语)的羊圈或茅屋,这是加拿大最大的两大主要种族居住的地方,所以政府也顺理成章地在这两个语种的民族区域推行了两种语言的行政措施,例如政府文件、标识、地图等都会同时使用这两种文字。
另外,虽然加拿大是一个英联邦国家,但是法律上采用英国的普通法系而不是英伦三岛的普通法系,加上1982年后的《加拿大宪法》又赋予了这个国家以成文法的架构,使得这个移民国家的立法机构能够制定适应这个大国的社会发展的完备法律体系。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加国英语区的居民以讲盎格鲁撒克逊语的民族为主,他们所接受的法律教育也是以英国式普通法为基础;而法语区的人则接受了以法国为中心的拉丁文化的教育,自然法律体系也是承袭自法国的。
虽然目前加拿大的普通法正在朝着英美模式的方向发展,但各个省份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司法系统仍然保留有相当多的法式痕迹。 这使得加拿大的法律体系看上去非常“另类”,以至于美国著名的西方法律教育家哈佛尔(Joseph William Harold)教授在比较了美加两国的法律后曾戏谑地说到:“美国人相信,如果他们被汽车撞倒并受到伤害,他们应该起诉该汽车的制造商;而加拿大人认为,如果他们是如此不幸的被汽车撞倒,那么制造该汽车的人一定是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