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简称狮城吗?
1965年,新加坡从马来西亚分离独立出来之后,当时新马两国总理李光耀与拉贾拉曼共订了三个协定,其中第二项即是货币及金融的协定(又称“银业协定”) ,协定内第2.9款中规定“本协定应适用于新加坡共和国的任何公民、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机构。”“任何其他法人机构”一词指的是什么?根据第2.10款的定义该词指的是“一个实体,其资本构成中包括有土地和建筑物在内的实物资产,并且除上述条款所规定的货币及金融措施外,该实体不受任何其他措施的管制。”
简而言之,当时新加坡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增长,欢迎各种外资企业到新加坡投资设厂,只要是外资公司甚至包括外商独资的企业在新加坡从事生产、贸易或者其它经济活动都受这一协定的约束。
既然这些外资企业都是受政府管制的,那怎么管理他们呢?政府的手段之一就是管制它们的外汇(包括资本项下的汇款)收入和支付。而管制的方法之一就是在它们之间进行转移支付时,不允许以本地货币进行结算而必须以外币进行结算,这种制度就被称为“外币制"。
在贸易项目下除了部分进口商品以外大多也要求用外汇来结算。对于外贸公司乃至整个外贸行业则实行进出口保证金制度,即要在出口报关前将等值的美元汇入新设立的专用账户作为保证金,待进口报关时才能放单,银行才能凭此放款给国外供应商;如果业务发生延期,则在延期内按规定征收利息并有可能收取违约金。当然这些资金并不是一直冻结在账户里不动的还要视业务的实际进度进行结算和动用。
不过对于外币制并非一律严格实施。由于实行外贸增长目标导向,对于那些具有战略意义或出口潜力巨大的产品以及一些中小型企业的产品可能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允许以新元作为结算货币。但一般大型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和重化工业的骨干企业仍然要受到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