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采用什么申制?
在日华人律师为您解答, 日本的诉讼制度可以分成民间诉讼和公法诉讼两个部分来看。 先来讲讲民间诉讼。
日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是指因下列各事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不能直接协商解决,需要依照本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关于人身权、财产权的归属或者内容发生的争议;(二)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据此,可以概括出日本民间诉讼的范畴为:
1.权利义务的给付请求,比如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等等);
2.对于事实认定的请求,即确定某个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个事实是否具有某种性质的请求;
3.对权利义务的确认诉请;
4.撤销或者认定无效之诉;
5.执行请求;
6.宣告失踪死亡以及指定继承人或管理人。 再来说说公法诉讼。
与民间诉讼相比,它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主要包括国家对于公共事业所拥有的管理权和针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权受到侵犯而引起的冲突,以及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对国家所负有的给付税金和公债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不履行所产生的纠纷。
具体可分为:
1.有关行政行为的诉讼,这里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本身的权利义务,从而发生的争议;
2.不作为案件的审判,即以行政机关对申请不予处置的行为或不适当处置的行为为标的提起的诉讼;
3.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的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4.国家补偿责任的承担与否是法院审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