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件需要现场签证?
1、涉及国外费用支付的事件;2、国内工程变更事件,对合同条件或合同金额有影响(包括增减)的变更。
3、进口材料设备和技术,需由对方提供相应资料和手续。如办理商检、动植检疫等事宜,以及外方的来华接待(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等);4、国内协作工作,需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的。5、临时机构所需的费用。6、其它需要签证的事项。 以上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办理签证。一般来讲,应尽量在事件发生之前做好签证工作,并争取一次到位。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也可避免拖延工期。
例如,某涉外工程,合同中未规定有关国外运保费(FOB)的负担比例,因此承包商认为应按《通用条款》中的规定,即按货物运至中国口岸的运费加上保险费确定。但发包人认为该货物的运输路线是固定的,而且运费与保险费都是固定不变的,故应以FOB价中包含的上述两项费用确定。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这一问题,因此,这个问题应属于“需要签证的事项”之一。若双方能事先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又如一项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使工程量增加了两倍多,且部分工作内容也发生了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在签证时仅简单地签上“同意设计变更”几个字,则无法证明变更的工程量是否已得到了业主的同意,从而给今后的结算带来困难,甚至可能造成漏算、错算等问题。所以此时监理工程师应该将变更涉及的合同条款、增加的工程量及原因、单价及总价等内容逐项作出详细说明,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供业主参考。如果业主最终同意了这种变更方案,监理工程师还应将业主的意见一并写入签证文件之中。通过这样的签证过程,不仅使变更方案的确定合法化、合理化了,而且还为以后的结算工作提供了依据,减少了工作量。
对于以下一些事件一般不应签证。一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除非出现了特殊情况,否则不得予以变更。二是业主提供的图纸、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等文件已经明确的事宜。三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正常偏差和索赔事件。四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之内可自主解决的问题。五是承包人的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其赔偿问题等等。 六是在签证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所有涉及合同价款变化的签证均应由业主代表签署“价格调整”字样,以明确其属于调价性质而非补偿性签证,避免因“补偿”概念的模糊而产生纠纷。(2)凡是涉及变更工程单价、措施费和零星工作费的签证必须按照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进行计算。如需进行市场调查,则应采用业主要求的计算方法进行估算,并在报告中写出详细的计算方法及依据,以便于业主进行审查。(3)凡属补偿性质的签证均应写明具体的补偿项目、金额及补偿的原因或依据,尽量避免用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达方式。(4)对签证文件的签署应当注意顺序,先有内容后有签名,不能颠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