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学难学么?
不请自来~ 简单聊一下,非专业人士,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和补充~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观点,法律是没有国界的,所以“外国法”或者“海外法”这种提法是不正确的,应该用“域外法律”来表述;当然,域外法律也可以进一步区分,如域外中国法律、域外英美法律等……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大陆法和海洋法系的划分,这个主要是为了讨论方便,其实没有绝对的大陆法系或海洋法系的国家(或者地区)。一般来说,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德国等欧盟主要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而传统海洋法系国家则包括英国和美国。但是近年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很多模仿美国司法制度的做法,而有些海洋法系国家也吸收了很多大陆法的概念和规则。因此目前两种类型的法系是有互相交融的现象的。
最后,想说的是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都是针对成文法国家的总结,但对于我国这样实行的是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来说并没有太大意义。因为我国的立法原则是‘法定违法’,即只有成文法规定才是法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的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研究外国法对于我国来说并没有什么直接的价值,我们更关注的是司法解释和判例(或者说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