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养老制度好吗?
在欧洲多数国家,养老金制度有四大特点。
第一,重视私人积累。像德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包括失业、老年、伤残和家属津贴在内的社会福利全部依靠国家公共财政支付,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30%以上。在荷兰及北欧诸国,个人收入超过10万荷兰盾,超过后部分要存入个人养老储备金,个人缴纳所得税时,从应税中扣除这部分收入,以便养老时支取。挪威还规定了“个人储备制度”,即由保险金作为资本建立“个人储备基金”,职工到退休时可支取基金来享受生活。
第二,老年保障体系完备。瑞典实行家庭年金保障制度和政府补贴制度,老年人可以靠政府补贴,也可以靠自己年轻时的储蓄或退休金生活,还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住在收费的敬老院,享受社会慈善机构或私人慈善组织提供的补贴。在英国,养老金的来源有三部分:即国家、雇主的缴费,个人的缴费或投资,其他收入和资产转移及投资收益。
第三,缴费率偏低,而福利待遇较高。在芬兰,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平均占工资收入的9%,缴费工资最高限额为平均工资的4倍。享受待遇的年龄分别为65岁(妇女),67岁(男子),60岁(1966年以后出生者)。领取最高养老金的年龄分别为67岁,70岁和65岁。妇女的养老金为男性的85%。
瑞典的退休金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加上公共保险制。凡年满16岁以上的瑞典公民都通过工作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退休养老金保险、家庭津贴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公共保险则包括养老金保险、病残者的津贴、老年病残者的津贴等。
第四,退休制度灵活多样,体现人道主义关怀。多数欧洲国家都规定,工人工作到一定年龄时,可以领取一部分社会养老金,但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费。
奥地利、匈牙利、西班牙、葡萄牙、法国、意大利、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希腊等国实行的是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险。在丹麦除有自愿性保险外,还有补充性保险,即自愿参加由雇主和劳动者共同出资建立的雇主保险基金制度。瑞士的退休基金由雇主工会组织管理、投保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