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要给女方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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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最近遇到好几个咨询的朋友,都是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自己的老公或者男朋友想要离婚,自己不想离,但是对方已经向律师行委托了诉讼事宜……那么,面对这样的局面,该如何应对呢? 我遇到过的客户里,有因为丈夫外遇、家庭暴力而坚决要离婚的;也有因为丈夫出轨,但并不愿意离婚的;还有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相处矛盾多而想要离婚的;甚至,还有因为男方不能生育,而女方执意要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以上种种,都是婚姻里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危机。如果,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或许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而您所提到的“离婚时要不要给女方补偿”,其实在法学理论中叫做 “离婚损害赔偿” 。它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下列情形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有过错,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赔偿,那法院是否还会支持对方的诉求?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会在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此时,是否有意义呢? 实际上,上述协议条款不仅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一方面,放弃赔偿仅仅是婚姻关系中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而已。如果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即使另一方不提出赔偿要求,法院也可以判决让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何况,在协议约定的情况下,除非是协议约定明确,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否则,法院并不会认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法律上的损失并不限于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的损失包括:

(一) 重新缔结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费用;

(二) 因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产生的费用;

(三) 因办理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纠纷产生的费用;

(四) 因向对方提起离婚诉讼产生的费用。 这些,都是可能存在的损失。

所以呀,不管怎么样,先找律师问问,让律师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意见!千万不要冲动!一切以法律为准绳!

邓志风邓志风优质答主

香港没有所谓补偿金和青春损失费的说法,也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给女方付“生活费”,而是在双方不能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协商解决时,有需要的一方可以申请暂时性金钱津贴(以下称为“临柜费”)和/或子女赡养费(以下称为“孩儿纸费”)。

临柜费是一种无须还的用于支付一方生活开支款项,通常用于支付申请方因离婚后,独自租房或继续支付原有房屋的租金或还款、子女教育费、生活费以及申请人自身的日常开支。

根据Ward法官在1973年的一个法律案件中的裁决,临柜费的性质和子女费不同,如果申请人没有孩子、或孩子已经不需要申请人支付学业和生活开支,法院只可以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比如申请人年老、身体不好、患有长期病症、心理问题、需要特别的康复训练等),可以命令一方支付临柜费,通常这种临柜费数额不高,而且有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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